深圳始发轮椅服务预申请

 

请仔细阅读:目前预填单服务仅适用于深圳始发

 

由旅客或旅客的授权委托人,前往深圳直属售票处或拨打95361提出轮椅服务运输申请,申请成功后请在航班起飞前60分钟填写《轮椅服务预约办单申请表》,并提供航班号等相关信息,以及出发站和目的站接(送)人员的姓名、与旅客关系、接(送)人联系电话。为了轮椅旅客能顺利成行,需确保信息填写无误。

您填写《轮椅服务预约办单申请表》后,深航即已收到您的申请,请在航班起飞前两小时到达机场柜台领取您的特殊旅客乘机通知单并签字确认。若该服务并未申请成功您申请的航班可能会因承运数量限额、可利用座位数量不足或机场保障能力,旅客自身原因等原因而不能满足您的需求我们会尽早联系您,为您提供其他航班或日期选择。

 

一、服务对象:

如果您在乘坐航班时需要使用轮椅,可向深航航提出相应的服务申请。为确保我们提供的服务能切合您的需要,我们的工作人员将向您了解:您能否在没有任何帮助下自行走动,您可行走的距离,以及您能否在没有任何帮助的时候上下楼梯。

二、申请航线范围:

您可以申请由深航实际承运航班的轮椅旅客服务,如您有任何疑问,可咨询我们的客户服务热线95361。

三、无障碍服务及协助

1. 登离机协助

我们的工作人员会协助您登机、下机和转机。

2. 旅客座位安排

对于您提出的任何座位安排请求,我们都会尽量予以满足。提前为您提供您所购舱等的座位是我们的责任。我们将在以下情况中给予您额外的关照:

与陪同人员同行的旅客,可安排相邻座位。

腿部行动不便的旅客可安排在任何符合资格的座位上,如有要求,可安排在方便其行动的一侧座位上。

3. 助残设备舱内存放

您还可将下表所列的助残设备作为随身携带物品带入客舱:

助行器拐杖折叠轮椅假肢助听设备电子耳蜗助听器导盲犬盲杖助视器盲人眼镜

注:1. 客舱内有存放设施和空间的. 按照先到先存放的原则办理,助残设备的存放应当符合安保、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关规定;

2. 客舱内没有存放设施或空间的,我们将免费帮助您托运相关设备。

如您有任何疑问,可咨询我们的客户服务热线95361。

四、特殊客票购买时限

根据轮椅类型的不同,申请购买时限不同,请先根据以下自行判断所需类型并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购买申请。

1、机下轮椅是指为能够自行上下飞机,在客舱内能自己行走到座位上,仅在航站楼、停机坪与飞机之间需要协助的旅客提供的轮椅。 申请机下轮椅的旅客,请在航班起飞前一天16:00前通过95361热线、任一直属售票处提出需求。

2、登机轮椅(WCHS)是指不能自行上下飞机,但可以客舱内能自己走到座位上去的旅客使用的轮椅。

申请登机轮椅的旅客,请在航班起飞前一天16:00前通过95361热线、任一直属售票部门提出需求。

3、机上轮椅(WCHC)是指经适航许可,在客舱内供无行走能力的旅客使用的轮椅。

申请机上轮椅的旅客,请在航班起飞前一天16:00前通过95361热线、任一直属售票部门提出需求。

4、轮椅旅客数量:同一航班有数量限制,如您未能提前申请,有可能无法为您办理。

5、如您需要提供下列设备或服务时,请您在不晚于航班计划离港前48小时提出,并请于出发当日提前至少2小时办理乘机手续:由于机型及机场资源的限制,我们将在24小时内答复是否能提供您申请的服务或设备:

供航空器上使用的医用氧气(深航不予提供)

为残疾人团体(10人以上)提供服务。

托运电动轮椅

提供机上专用窄型轮椅(深航不予提供)

 

五、托运电动轮椅的要求

如果您需要托运电动轮椅,为了您和其他旅客的安全,请您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1. 如您携带电动轮椅,需在乘机当天提前3小时到达机场与我们的工作人员联系办理托运手续。

2. 请您留意以下包装要求:

电动轮椅在托运时,其包装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a) 带有防漏型电池的轮椅,需确保电池不发生短路且安全地安装在轮椅上;如电池可以拆分,必须拆下电池,放入坚固的硬质包装内运载,作为交运行李存放在货舱内。

b) 装有溢漏型电池的轮椅:须卸下电池放入坚固的硬质包装,包装应该具有防漏功能,确保电池不发生短路,并且周围用合适的吸附材料填满,以吸收任何泄漏液体。

 

六、申请方式:

请您本人或委托代办人前往深航航直属售票处提出运输申请。

※温馨提示:您在深航航直属售票处提出运输申请后,请最迟于航班预计起飞时间前120分钟到达航班始发地机场办理乘机登记手续,若轮椅服务使用者为病患旅客,请同时参照病患旅客标准乘机。

七、特别提示:

1. 因飞机客舱内无法放置轮椅,您自行携带的轮椅需要办理托运。您的轮椅我们将为您免费运输,不计入免费行李额。

2. 如您无法自行上下楼梯,我们将在不停靠廊桥的航班上尽量提供可升降的登机车,当不能使用登机车时,我们将征询您的意见后提供登离机协助。

 

八、电动轮椅锂电池须知

旅客携带锂离子电池驱动的轮椅或其他类似的代步工具应满足以下规定:

 

1)每一已安装或备用电池所属类型必须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 III 部分 38.3 小节规定的试验要求,旅客应提供证明以上测试报告;

2)电池两级必须能防止短路,而且电池须牢固安装在代步工具上;

3)运输时应确保轮椅或代步工具不会意外启动,轮椅或代步工具在行李、邮件、供应品或货物移动时不会受到损坏;

4)必须通知机长轮椅或代步工具的位置。

5)如果代步工具经专门设计,允许由用户拆下电池,则必须拆下电池,拆下的电池应在客舱中携带。拆卸电池时,应遵循制造商或轮椅所有人的指示。应采取措施防止拆下的电池发生短路(例如在暴露的电极上贴胶带,使其绝缘),并保护电池免受损坏(例如将每个电池放入单独的保护盒中)。拆下的电池不得超过 300Wh。每名旅客最多还可携带一个不超过 300 Wh 的备用电池或两个不超过 160 Wh 的备用电池。备用电池应在客舱内携带。

6)深航只接受作为交运行李运输的装有密封型电池或锂电池的轮椅或代步工具。旅客应提供电动轮椅或代步工具的说明书或者证明电池类型的测试报告等相关材料。若旅客不能提供以上资料,则必须卸下电池,卸下电池后的轮椅或代步工具可以作为行李托运, 卸下的电池不得运输,应建议旅客交由具有危险品运输资格的承运人运输或由其送机人员取回。

7)托运电动轮椅的旅客需提前 72 小时通知提前 3 小时办理乘机手续。若托运电动轮椅的残疾旅客未提前通知而直接办理乘机手续,并且该旅客能够提供电动轮椅或代步工具的说明书或证明材料证明安装的是密封型电池,则地服值机应通知地服调度请示公司总值班经理是否承运,应在不延误航班的情况下尽量满足残疾旅客的乘机要求。对于电动轮椅托运的更多信息,请与当地营业部或客户服务热线95361联系。

8)鉴于某些电动轮椅体积超大,地服值机人员需现场判断满足托运条件的电动轮椅能否通过行李传送带传至分拣厅,若不能,应及时通知服务室人员及货运人员,做好在登机口托运电动轮椅的准备工作。

9)营销委或售票处接到旅客托运电动轮椅的请求后,应及时将信息传递给地服调度,地服调度将信息传递至地服相关服务环节及货运调度。